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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奖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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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6:2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和条件,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全面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抵扣代缴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配套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出生于1933年1月l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具体条件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执行。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全市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政策界限和程序,各级计生部门依据政策,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村、乡(镇、街道)公示的程序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和年审。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负担89%,市、县两级负担11%。市、县两级负担11%中,市财政总体上负担55%。市、区(市)县具体负担水平,根据区(市)县不同财力等情况分档确定:1.五城区及高新区自行承担。2.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市财政负担50%,区县财政负担50%。3.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市财政负担60%,区(市)县财政负担40%。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营业部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奖励扶助金发放和个人账户的专业化管理。奖励扶助金每年9月一次发放。
    (二)区(市)县财政部门委托农业银行支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时限归集到专户,封闭运行。严禁用专项财政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融资活动。
    (三)农业银行成都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个人账户,并在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的同时向市财政局和市计生委报告。

六、保障条件
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市)县要明确职责并落实责任人。
    (一)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指导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年度预算、决算。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建立信息网络、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宣传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广泛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各项政策的知晓程度。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参与和做好试点工作。
    (二)工作经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计划生育事业费安排,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评估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计生委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每年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二)利用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实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区(市)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和项目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直接报送市计生委。

八、责任追究
    (一)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抵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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