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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及享受奖励和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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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6:2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及有关奖励优待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四、办理机关和时限:
办理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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